一、何謂境外公司?
早期常常聽說開境外公司可以免稅,主要係指在稅率較低或零稅率國家設立的外國公司(租稅天堂)。常見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模里西斯、塞席爾、百慕達、薩摩亞、及馬紹爾群島等。
二、開境外公司優勢? (目前已不適用)
- 不適用我國公司法制度:
過去台灣公司法並不允許低面額股與無面額股,且特別股運用彈性較少,相較之下外國公司對此部分有較多運用空間,惟台灣自2018年公司法大修法後,股份有限公司亦能在設立時或透過增修章程有上述彈性運用。 - 稅務規劃:
台灣目前針對未分配盈餘稅加徵5%,股利所得則依個人綜合所得稅級距稅率或另外單獨課徵28%,而境外公司通常規定境外所得免稅,因此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將盈餘匯到境外公司後,就無須在當地繳稅。如境外公司一直不分配盈餘給個人,境外公司跟個人股東不會產生額外稅負。即使日後境外公司將盈餘分配給個人,在台灣稅法下,個人的海外所得在670萬以內免稅〈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超過的部分再適用20%稅率。相較之下,如從台灣公司獲配股利,個人股利單獨課稅最高稅率為28%,顯然境外公司有較佳省稅效果。
三 、經濟實質法對設立境外公司之影響?
各地區子法規與申報細節雖不盡相同,惟主要規定內容及經濟實質定義大致相似 ,如境外公司必須證明所得已在其他地區繳過稅,且附上完稅證明,否則就要在當地符合經濟實質資格,包含如:
- 在當地從事積極核心收入創造活動
- 在當地租辦公室
- 僱用當地員工
- 在當地開董事會
- 在當地保存相關重要文件
四 、還有哪些免稅地方適合成立境外公司?
因經濟實質法上路及各國對洗錢防制要求趨嚴,目前已沒有所謂的「免稅天堂」適合成立境外公司作為避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