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
(公司法第7條)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資本額簽證(自辦公司登記者)應備文件
- 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影本
- 負責人及注資股東身份證影本
- 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適用)或發起人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
- 已刻好公司登記大小章(本所會準備相關文件給您用印)
- 公司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包含封面、銀行章頁、股款金額頁),依各股東投資額逐筆填銀行匯款單匯入股款,並備註股東姓名,股款需由股東本人銀行帳戶匯款,不可直接以現金存入,另稍微說明資金來源。
- 存款餘額證明影本(或匯股款隔日再轉帳或現金存入100元後,提供網銀畫面或存摺)
二、重要提醒事項
1.資本額登記不實(借資、虛增資本額)之法律責任
(1)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2.設立登記之期限(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1)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2)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未在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辦理登記,處 1萬元 以上 5萬元 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