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簽證

一、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簽證(簡稱財簽)主係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就客戶公司之財務報表是否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IAS國際會計準則、IFRS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開發行、興櫃及上市櫃公司適用)或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適用)編製表示意見,並就查核結果作成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供財務報表使用者參考使用。


二、何種公司需要作財務報表簽證

1.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者(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 萬以上
  •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 1 億元
  •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 人

2.有銀行融資需求達一定數額者(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 3,000 萬以上。

3.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範者,如: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 )
  • 港澳投資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申請(SBIR 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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