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及補充保費規定

一、所得稅扣繳:

對於所得稅法規定為課稅範圍之所得類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應辦理扣繳事宜者,在所得給付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及向國稅局列單。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151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152~158、15B

※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擇有利適用):

  1. 以股利所得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合併計稅,每一申報戶可抵減上限 8 萬元。(較適用於個人所得級距低於28%者)
  2. 單一稅率 28% 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較適用於個人所得級距高於28%者)


二、 補充保險費(二代健保):

由衛生署擬定,除了一般健保費之外,一般人會有的額外收入,包括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只要單筆進帳金額達一定標準,即須扣繳補充保費。
補充保險費試算
補充保險費申報及繳納

※負責人薪資須計收補充保費

投保單位(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其補充保費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健保費,按月繳納,且無上下限(健保法第34條)
負責人薪資補充保費=(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包含負責人薪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不含負責人薪資)) x 2.11%


境內

境外


三、罰則

1.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

於期限內補繳補報外,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如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且已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2.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但沒有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滯納之稅款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除追繳已扣繳的稅款,還要照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20條、42條第2項)

3.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除依規定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可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另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另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天內,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 已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4.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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