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簽證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簡稱稅簽)主係會計師依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所得稅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查核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並提出查核報告書,供國稅局作依據。


二、稅務簽證之好處

1.適用虧損扣抵(所得稅法第39條)

符合特定條件者(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所得稅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2.交際費列支限額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交際費限額提高,較一般申報高約3成,可減輕稅務負擔。

3.試算當年度前半年暫繳(所得稅法第67條)

符合特定條件者(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收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所稅,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按其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4.降低稅局查帳補稅風險


三、何種公司適合作稅務簽證

1.有盈虧互抵之需求者

營利事業剛成立或部分時期受產業經濟影響呈現虧損,未來事業起步或度過產業經濟暫時性影響可轉虧為盈者。

2.營業額大且純益率低之產業,或營業額3千萬以上,不適用擴大書審者

營利事業營收低於3千萬元,可申請擴大書審,按造各行業計算純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3.所得稅法強制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02條)

  • 金融業。
  •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 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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