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登記

一、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公司法第71條):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
  4. 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與他公司合併。
  6. 破產。
  7.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公司清算事由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即一般最常見的經股東同意解散之公司,均應進行清算,始完成法令程序。


三、解算清算程序(經股東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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